(三)建立“三个机制”。
一是建立社会建设工作目标责任机制。
社会建设工作领域广,涉及部门多,必须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分解、分级负责的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级党政“一把手”是社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对社会建设和管理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化,把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明确到岗位、量化到个人,切实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以目标责任制促落实、以目标责任制保成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是建立社会建设重大成果激励机制。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社会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得特别好、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要给予重奖;对社会建设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要大力表彰、提拔重用,切实把社会建设工作实绩作为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受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建设氛围,激发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社会建设的热情。
三是建立社会建设重大事故追究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重特大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党纪政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把社会建设和管理纳入督查范围,切实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查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督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