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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租房首次纳入管理

2012-05-16 16:44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卓朝兴

单房出租。记者张锋锋 摄

经市政府批准,《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现在一个多月过去了,施行效果如何?市民有何疑问和建议?哪些方面还需改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对市房屋租赁管理所进行了采访。

“我们前前后后做了大量工作来宣传《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所以施行之后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据初步统计,施行一个多月以来,已经受理了1000多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群众的主动性明显增强了。”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所负责人介绍道。

住宅楼里可否开幼儿园

解读: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出租

小梁居住在霞山人民大道南某高层楼盘20楼。前几天他乘电梯下楼时,突然从10楼涌进一大群牵着小朋友的家长,本来就不大的电梯空间显得更加拥挤,叽叽喳喳一片嘈杂,一些其他楼层的住户也挤不进电梯了。“后来一打听,才知道10楼的原住户把自己房子出租了,而且竟是在这栋楼‘半空’开了个民办幼儿园!晕!这样子乱搞,既影响其他住户,也不安全,万一发生火灾,那可怎么办?”

类似的情况,在湛江并不少见。本来是封闭的楼盘或居民小区,却严重“住改商”,开起美容院、电脑公司、教辅公司等,导致人来车往乱哄哄、电梯经常被占用等诸多问题。“好好的一个小区,却搞得像赶集一样,管理太乱了!单元门、电梯因为频繁使用,经常损坏;进出人员复杂,不法人员混进小区也比较容易,小区都变得不安全了。”有市民向记者投诉道。

“这样做,其实是违规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所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小区确实是单纯的住宅,根据《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将房屋出租。

链接>>>

《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则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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