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权中止妊娠,被指是提高了女性地位
《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妻子自行堕胎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第八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过丈夫可以因此提出离婚。
因此有人认为,这是更加重视女方在生育过程中的付出,是女性权利的维护。对此,记者采访了一些市民的看法,一些市民表示无所谓,多数的市民觉得应该对自己的生活影响不大。
市民关小姐目前还是单身,她表示:“这应该是在法律上对女方权利的保护吧,但是实际生活中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感情的事情很难用法律去衡量。”市民梁小姐说,这种事情会跟丈夫和家人商量,不会一个人擅自决定,既然决定在一起就要考虑到对方的感受。
市民赵先生则说:“如果我妻子在没有征求我的意见下擅自终止妊娠,我肯定是有意见的。但我从来没有以此为理由要求对方赔偿的想法。我相信身边很多男性朋友都有和我一样的想法。新婚姻法强调这点,不知道是不是提高了女性的地位呢?”
律师说法:有经济实力更有说话底气
记者就《婚姻法解释(三)》的内容和争议的热点咨询了律师界人士,钟荣律师认为,新的规定较之以往更为明确,在判定上有章可循。关于被指偏向于维护男性,钟荣律师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固然重视对个人婚前财产的维护,同时也正视婚后共同创造的财富,况且,其实很难说清楚到底是对男方或女方更有利,毕竟目前女方经济条件占优势的也不再少数,应该说是表现为经济上占强势地位的更有利一些。
同时,钟律师也表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是平等的关系,“强势”的构成因素是很复杂的,并不仅限定于经济因素,当然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经济实力强的显得更有“底气”一些。
此外,在亲子鉴定上,《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或关系不存在,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则推定前者的主张成立。钟荣律师表示,该解释对诉讼的证据规则做了新的规定,对具体案件的顺利进行和保护一方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此前的判定中,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则不能进行下去,现在的规定让可操作性变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