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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讼托”撂倒湛江9名法官

2011-04-24 22:59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先锋、王凯蕾

业界分析

监管缺失让贪官奸商轻易合谋

律师分析“案件商品”原因是诉讼成本高,且可能赢官司也拿不到钱

在接受调查期间,湛江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黄斌还拿法律“讲价”,对办案人员说,“我把违纪金额加到100万,你们不要处理我,保留我的公职。”

———据湛江纪检监察部门介绍,涉案法官的廉洁执法意识普遍较差,挡不住黄升二的请吃送礼以及“银弹”攻势

“这些法官之所以敢于这么做,除了廉政意识淡薄外,最重要的是这种违法乱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为这些案件都‘合法’地经过了立案、审判、执行等法定程序,可以让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埋藏很深,不担心被发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说。

“滋生这种乱象的土壤还在于司法权力尤其是执行权高度集中导致的不良运行。”上海远闻律师事务所沈国兴律师说,在执行权高度集中的模式下,一个案件受理后,从执行措施的决定到实施,再到执行财产的处分与分配均由承办该案执行员负责,容易造成一人说了算。执行权因失去制约而日益膨胀,从而滋生出以执行权谋取私利的违法乱纪行为。

此外,面对“诱惑与危险并存”的局面,监管的缺失也让不良法官可以轻易地与黄升二进行合谋。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郑绪华律师说,目前对法官的监督更多是停留在内部监督上,但内部惩戒制度往往难以落实到位,从而客观上纵容了法官的违纪行为。

“根治这种乱象,首先要减少用以转让的‘案件商品’。”郑绪华律师说,而“案件商品”之所以大量产生是由于群众自行诉讼的成本高且诉讼结果充满不确定性,甚至可能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赔偿款,从而迫使群众愿意将“案件权益”转让给“包打赢”的升二公司以获得本应得到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导致案件权益转让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执法权高度集中导致的执行难。”胡静说,因此必须要从机制上改革和完善执行机构设置,推动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的分离运行,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防止执行权力滥用,进一步缓解执行难。

其次,就是要切断“讼托”和法官形成的利益链。而这首先要抓好反腐倡廉建设,教育法官洁身自好,时刻绷紧廉政弦,做到慎微、慎言、慎行,严格约束业外活动,谨慎交友,使黄升二们找不到突破口。

据湛江纪检监察部门介绍,涉案法官的廉洁执法意识普遍较差,挡不住黄升二的请吃送礼以及“银弹”攻势,甚至在接受调查期间,湛江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黄斌还拿法律“讲价”,对办案人员说,“我把违纪金额加到100万,你们不要处理我,保留我的公职。”

沈国兴说,法官廉洁意识不强也源于司法领域的监管体系不健全。因此建议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尤其应该重点改进社会监督体系。

“诉讼生意”链条

接案

黄升二第一单“生意”:湛江市第二运输公司全权委托升二公司向法院起诉中国银行湛江分行下属的荣湛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欠款。据双方协议,诉讼所得第二运输公司与升二公司按照四六分成。

运作

经过运作,湛江中院判决荣湛公司支付违约欠款,但荣湛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第二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成功追加中国银行湛江分行为被执行人。

银弹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湛江中院执行一庭副庭长刘宽先后两次收受黄升二18万元的“业务提成”。18万元贿赂是双方事前“约定”好的,即除了扣除正当的执行费用外,升二公司还要依据执行标的额度给执行法官以2%-7%的“业务提成”。

分钱

最后执行所得约900万元,其中升二公司获得500多万元。这个比例在有的案例中更极端,在2006年的一起诉讼案中,原告只拿到不足93万元,而黄升二从中谋利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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