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湛江云媒账号

5日起全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2011-09-07 08:40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简陈明 陈红霞

我市禁止燃放“孔明灯”

谁燃放“孔明灯”谁就受到处罚

记者昨天从市公安局获悉,从9月5日起,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含各县、市、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孔明灯”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品,其燃料燃烧后产生空气浮力助推上升飞行,外焰温度高达300℃,属于明火。由于其燃放时间、地点和飘移方向、高度、距离均不确定,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炼油厂、油气库(站)、树林、蔗林、电力设施、通信设备以及各类建筑物,极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特别是对飞行航空器构成极大威胁,一旦被飞机吸入发动机会造成重特大飞行事故。

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燃放“孔明灯”。对发现燃放“孔明灯”的,应积极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凡因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链接

燃放“孔明灯”所涉法规

1、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孔明灯”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加油站、部队储备油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依照《消防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燃放“孔明灯”影响飞行安全的,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在森林、芦苇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芦苇场防火区内燃放“孔明灯”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在非特定地区燃放“孔明灯”不听维持秩序人员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闪评] 近几年每到中秋节,一些市民都有燃放“孔明灯”的习惯。今年中秋节又快到了,市公安局这个时候明禁燃放“孔明灯”,意图比较明显。广大市民请注意了,赏月归赏月,许愿也可用其它方式,为安全计,燃放“孔明灯”这种事情就不要再干了。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湛开云(中国)

  • 湛江的墙,会讲故事
  • 游鱼跃彩  民俗流芳
  • 踏青赏花 春色醉人
  • 麻章区2025年“南粤春暖”暨重点群体专场招聘会举办
  • 天宇上演金星伴月
  • 惠风拂南国 繁花竞港城
    热点新闻排行
  • 月点击
  • 周点击
  • 日点击
  •   
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