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禁止燃放“孔明灯”
谁燃放“孔明灯”谁就受到处罚
记者昨天从市公安局获悉,从9月5日起,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含各县、市、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孔明灯”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品,其燃料燃烧后产生空气浮力助推上升飞行,外焰温度高达300℃,属于明火。由于其燃放时间、地点和飘移方向、高度、距离均不确定,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炼油厂、油气库(站)、树林、蔗林、电力设施、通信设备以及各类建筑物,极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特别是对飞行航空器构成极大威胁,一旦被飞机吸入发动机会造成重特大飞行事故。
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燃放“孔明灯”。对发现燃放“孔明灯”的,应积极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凡因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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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孔明灯”所涉法规
1、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孔明灯”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加油站、部队储备油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依照《消防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燃放“孔明灯”影响飞行安全的,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在森林、芦苇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芦苇场防火区内燃放“孔明灯”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在非特定地区燃放“孔明灯”不听维持秩序人员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闪评] 近几年每到中秋节,一些市民都有燃放“孔明灯”的习惯。今年中秋节又快到了,市公安局这个时候明禁燃放“孔明灯”,意图比较明显。广大市民请注意了,赏月归赏月,许愿也可用其它方式,为安全计,燃放“孔明灯”这种事情就不要再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