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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明码标价开检 “高报低开”不属查处范围

2011-06-03 15:17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林艳芳

6月1日,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满月,《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执行,省价格检查局8个督导组莅临湛江,联合市物价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对我市进行持续3天的拉网式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

部门:首日检查执行情况良好

1日上午,检查组兵分8路深入市区及县区房地产及二手房中介进行调查。检查中发现,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要求采取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格的方式,各房地产销售现场价目表罗列有序,有的还增加“购房指南”、“购房须知”、“购房总体流程”等服务性指示。

经一天检查,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一负责人肯定了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我们前期检查发现,某些楼盘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证批准可售房源是1000多套,但开发商以房子抵押给银行为借口,只将其中的100套进行公开销售,人为制造房源供应紧张的假象。还有房地产明码标价方面,开发商普遍存在重住宅、轻商业的倾向,商业用房在销售现场基本没有明码标价等现象,但在本次专项检查中,都没发现以上问题,执行做得很到位。”

市民:格式审查管不了坐地起价

采访中,有不少市民质疑开发商明码标价存在“阳奉阴违”现象,现场展示的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实际售价,为何申报价格能够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如果大米卖出一斤100元的天价,政府该不该管?”市民杨先生质疑说,“商品固然要由市场定价,但住房问题不仅仅具备商品属性,还具备社会属性,实现‘居者有其屋’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何况,国家已经要求各地出台房价控制目标。如果任由开发商制订备案价格,那么房价控制目标还有可能实现吗?”

一检查人员向记者解说:“由于商品房价格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不查处和干预‘高报低开’的行为。根据目前的规定,物价局仅是‘一套一标’价目表的监制机关,只具有格式审查权力,即审查开发商是否按照固定格式公布相应内容,而对于标示的具体价格则无权干涉。”

广东省物价局也证实了这种说法:“在广东省,除保障性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其余商品住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对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房价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具体价格水平,而主要是规范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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