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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立法完善

2021-03-07 10:23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记者陈彦 何有凤

3月1日,南京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贬低、嘲讽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辣笔小球”微博主仇某明批准逮捕,同时决定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工作。

透过这一新闻事件,“公益诉讼”一词也广受广大网友关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吴翔就提出与公益诉讼有关的建议,希望推进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立法完善。让公益诉讼制度充分有效发挥作用

何为“公益诉讼”?法律词条对此解释为,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以“辣笔小球”一案为例,业内人士分析,在这类案件中,即便家属没有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会依法提起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可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授予的权力,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益诉讼在2005年才正式进入我国的司法领域。“然而,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规范比较原则、配套制度供给不足,且这些困难难以通过碎片化的机制创新来破题,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公益诉讼制度充分有效发挥作用。”吴翔说。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但吴翔在调研中发现,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供给不足反映在办案实践面临一些困境。她举了一个例子,“例如,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如何支持、衔接,民事赔偿特别是惩罚性赔偿如何管理使用等现实问题,不断出现的司法个案亟待法律给出解答。” 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行稳致远

吴翔认为,随着公益诉讼观念的深入人心,随着时代赋予公益诉讼的使命越来越重要,社会各界对健全完善公益诉讼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一方面,希望赋予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完成公益保护使命所必须的权力,并配套相关程序和保障;另一方面,希望规范检察公益诉讼职权行使,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自2015年试点以来,已开展5年有余。2020年5月颁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为公益诉讼补强了实体法依据,也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全完善提出了新要求。2020年10月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将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专门条款。在实体法、单行法中配套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对于如何推进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立法完善,吴翔建议,继续推进相关单行法单设、增设公益诉讼条款,认真总结在英烈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单设、增设公益诉讼检察条款的立法经验,学习借鉴以公共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开放式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争取在制定、修订各相关单行法时增设公益诉讼条款。

同时,吴翔建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适时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确保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起草,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指导,尽快形成立法研究报告,共同推进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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