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关系,是党政机关与市场资源、公权与资本相互关系的综合反映。“夫商贾者,所以冲盈虚而权天地之利,通有无而一四海之财。”亲商、安商、富商,是政府应尽之责,不仅影响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纪国法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准绳。把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新型政商关系,纳入党内法规制度范畴,从制度层面规范亲清政商关系行为,对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列入党员干部的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中,要求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明确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而言。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提高站位、带头增强政治自觉、压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政商之交,宜“亲”宜“清”。新型政商关系应以“亲”为血液“清”为风骨。扎实推进党规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让铁纪“长牙”发威,就要使党员干部警醒知止,使政商双方各守其志、严守边界,真诚坦荡打交道,以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日常习惯、规范遵循和行动自觉。具体而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求“有所为”、“有所不为”。
“亲”要求“有所为”。“亲”意指有血缘关系的人群。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的“亲”,彰显出党政干部与商界应具有密切关系,即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尤其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与商亲切、相敬如宾,充分激发企业家和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创新创造活力。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更多关怀服务,协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等领域中面临的堵点、痛点、难点,坦率真诚扶企纾困、精准发力助企发展。但绝不邀功谋利,始终做到踏踏实实干事、干干净净用权、堂堂正正做人。“人情归人情,数目要分明”。“清”要求“有所不为”。“清”是“清白”“清澈”之意,意即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交往过程中,做到内心坦荡、身正影清、洁身自好、清白不染,不把人民赋予的公权作为个人牟利的私权工具。同时还要注意不可将为官之“清”与“庸政懒政怠政、尸位素餐、在其位不谋其职”混为一谈。
“知是行之基,行乃知之成。”党员干部要在用心学纪、准确知纪、对标明纪、严格守纪上带好头、作表率。一是要提高站位,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现政企良性互动,减少不必要的政治干预和阻碍,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用廉洁文化夯实思想根基,以严管厚爱同向发力,助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二是要压实责任,树立法治思维意识。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从严从实依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规定程序、权力清单制度办事,凸显遵纪守法在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摆正政府位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法规制度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消除违纪违法土壤,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覆盖。尤其使党员干部真正成为服务人民、行人民正途的公仆,为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环境。三是要简政放权,创新高效政商互动机制。简化市场准入机制,政府让渡一部分权利赋予企业直接运行。党员干部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企业纾解实际困难。企业则把一部分信任让渡给政府,与政府一道合力构建高效便捷的亲清新型政商互动机制,搭建顺畅沟通互动平台。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对政商关系的桥梁纽带调节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四是要强抓作风,从严从实构建多维立体问责制度体系。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遏制“四风”问题,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对党员干部行政监督,畅通政商沟通机制。规范管理,抓好工作纪律问责制度体系,全力配合巡察、审计等部门工作,靶向对标问题立查立改。切实推进多维立体防范措施和问责制度体系,夯实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基础,为政府与营商主体双方在联系交往中提供指导思想,为优化企业家营商环境指明前进方向。
和谐健康的政商关系不仅关系到纯净、透明、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更直接反映党风、关系政风、影响社风,决定党内政治生活和政治生态以及企业文化和市场秩序。扎实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廓清政商关系,把好政商关系“亲清”尺度本位、回归政商关系“亲清”健康生态,是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的一项极端重要的举措,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公正、清朗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