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我是开发区绿华路城市假日A区的业主。现反映该小区物业除了收取物业管理费外,还收取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供电等公摊费,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回复。
湛江开发区管委会:湛江经开区住建局经核实了解,具体答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电梯二次运行费用、二次供水电费等公摊费属于全体业主按面积比例分摊的费用,是合理收费,业主不得以不居住为由放弃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