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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法院发布两起危险驾驶罪案例

【平安湛江•春风利剑】 强化以案普法 维护社会安定

2022-03-23 08:43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记者林小军 通讯员万宇生

吴川法院结合春风利剑专项行动的开展,发布两起危险驾驶罪案例,强化以案普法,坚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序。

案例一:无证醉驾,害人害己

【案情简要】

2021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严某等人在梅菉人民西路某冷饮店饮酒。后被告人严某在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行至228国道斜穿公路行驶时,与对向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被告人严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严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5mg/100ml;其驾驶的二轮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事后被告人严某主动向被害人陈某赔偿了人民币2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

吴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严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严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严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高速醉驾,从重处罚

【案情简要】

2021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符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并于当日14时16分左右在机场南高速驶上汕湛高速公路,行驶至汕湛高速公路湛江段838公里处,符某停车休息,后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符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1mg/100mL。

【法院判决】

吴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查,被告人符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险驾驶行为已完成,属于犯罪既遂;其次,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行驶于高速公路上,依法应从重处罚,不宜对其宣告缓刑;其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应从轻、从宽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严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编辑:陈志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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