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儿童案,孩子父亲被告人余某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作为居间人的被告人邓某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约于2002年,被告人余某某在已婚已育的情况下与何某某相识,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2006年,双方非婚生得一子,后孩子一直由母亲何某某抚养。不久,余某某与何某某的婚外情被余某某的妻子发现并遭到强烈反对。被告人余某某经其妻子的弟媳即被告人邓某某介绍,决定将其与何某某所生孩子交给邓某某的亲戚抚养,并同意收取对方30000元。2008年初,被告人余某某以接孩子回家看望爷爷以及让爷爷帮忙照顾为由,从何某某手中将孩子接走,后将孩子交给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邓某某随后将孩子交给其亲戚抚养,并将其亲戚交给的人民币29000元转交给被告人余某某。另查明,何某某发觉孩子并没有在余某某家后,多方寻找未果,于2011年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官提醒:我国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告人余某某出卖自己亲生子女,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身权益,最终余某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