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房产被法院查封、执行,竟有人伪造房产买卖事实,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江某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林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的父母江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牵涉一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决共同赔偿他人财产损失196万元。黄某某明知将要面临大额赔偿责任,为了保全其名下的房屋,避免法院对该房产的查封、执行,遂与被告人江某一起串通被告人林某,签订虚假《房屋转让协议书》,并通过闭环转账的方式制造了林某向黄某某支付95万元购房款的假象。后江某又组织林某和黄某某签订了《房屋交接确认书》,伪造了黄某某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林某的假象。为了对抗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被告人江某委托律师制作了执行异议书、民事起诉书等文件,指使林某签名捺印,后以林某的名义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廉江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2月21日开庭审理。林某于2022年2月23日申请撤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嫌虚假诉讼,于同年3月18日分别裁定不准许林某撤诉、驳回林某的起诉,并将线索移交廉江市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林某为对抗法院对涉案财产的执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组织作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配合作案,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林某另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分别从轻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