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市民李女士到市消委会投诉称,自己将两件羽绒服送往某洗衣店洗涤,去取衣服时发现其中一件灰色羽绒服左袖上有一道淡黄色的污渍,随即与店家理论,店家承诺进行处理,但最终该污渍无法去除。李女士经与店家协商要求赔偿未果,便向市消委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到洗衣店调查,经营者称:衣服送洗时就有污渍了,当时客人很多,店铺忙不过来,所以没有记录到衣服的状况。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在调查清楚基本事实后指出:经营者在承接送洗衣物时,应当对衣物进行检查,检查后应当将衣物的瑕疵状况当面告知消费者并在洗涤服务合同上注明。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对衣物瑕疵状况进行记录并告知消费者,不能证明涉案羽绒服在洗涤前就存在该污渍,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洗衣造成淡黄色的污渍所产生的损失,由于该羽绒服属于普通物品,且淡黄色污渍不算明显,因此属于轻微的质量问题。《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是经营者店铺内公开适用的洗衣纠纷解决办法,参照其规定认定涉案衣物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
市消委会经过与经营者和消费者多次沟通和深入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按照《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退回涉案衣服的洗涤费及赔偿5倍洗涤费给消费者,双方对最终结果都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属于行业规范,并非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及标准,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但该争议解决办法在洗涤服务合同、单据上经书面约定,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发生纠纷可以参照该办法确定具体的合同违约责任。作为经营者一方,应当在承接送洗衣物时对衣物进行检查,检查后应当将衣物的瑕疵状况告知消费者并在洗涤服务合同上注明,减少不必要的洗衣洗涤类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