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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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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有组织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惩处。为推进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本法对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等相关制度作了规定,并在第一章“总则”中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本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各种有组织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示了国家对有组织犯罪严厉惩处,绝不妥协的态度。同时,本条也是在依法追究有组织犯罪刑事责任问题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衔接的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历来重视防范和惩处有组织犯罪,第二百九十四条具体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犯罪分子以全面打击。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作出的衔接规定,并对其他有组织犯罪予以整体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本条还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以及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我国或者公民犯罪的情形。理解本条时除了应注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衔接外,也应注重本条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衔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就恶势力组织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等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犯罪同样适用。
此外,为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相关部门还出台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在对有组织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应按照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依法对其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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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引
宁某强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该案中,宁某强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软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利转贷、诬告陷害、妨害作证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较为全面地体现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