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即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也是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安全的重要的一环。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前两款及第二十三条
有组织犯罪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恶势力组织
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手段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了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