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2020年5月,我在赤坎区观海北路18号丽悦新天二楼Pink baby美甲美睫店办理一张会员卡充值500元,卡面没有写明使用限制。2022年1月22日该店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通知,告知2022年1月22日至2月7日不能使用会员卡余额,必须转账结账消费。现咨询商家该行为是否合理,希望相关部门尽快给予答复。
赤坎区人民政府:经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核查,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办理会员中签定的“入会须知”或“入会协议”等形式属于合同的格式条款,如果办卡时双方没有约定使用时间段或期限,在使用过程临时设定限制消费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